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招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八条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投标的有效性和诚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或者其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处理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投诉和处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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