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在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职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提取原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离退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出境定居;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租赁住房;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不予提取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扣划的;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划转的;
- 其他依法不得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七条: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 符合提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审核与批准
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提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提取方式
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 转账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 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条:提取额度的确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根据提取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提取限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责任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一办法,合理合法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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